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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現雙碳目標,綠色金融大有可為

格隆匯 06-15 13:39

本文來自格隆匯專欄:國君非銀劉欣琦,

摘要

我國綠色金融體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務蓬勃發展。2016年,我國開始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目前已成為全球首個建立比較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碳達峯、碳中和的“30·60”目標提出後,央行等部門進一步推動綠色金融體系建設,積極構建綠色金融標準等五大支柱。碳金融服務是綠色金融體系的核心構成,包括碳融資、碳交易、碳支持三大部分,目前市場格局基本形成,正蓬勃發展。

碳融資以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為主,政策支持下風發泉湧。1)綠色信貸覆蓋低碳經濟、循環經濟以及生態經濟三大領域,規模持續擴張,餘額已突破13萬億。投向結構多元化,由交運物流為主到多行業並重;頭部大行參與積極性高,規模前五佔據56%的市場份額。2)綠色債券自2016年首次推出後增長迅速,累計發行量超過1.3萬億,位居世界第二。品類上日益豐富,“碳中和債”創新推出後增長迅猛。監管體系也逐漸完善,綠色項目支持名錄的統一推動綠色債券規範發展。

碳交易市場發展迅速,碳排放權、減排項目交易體系不斷完善。1)我國碳交易市場以碳排放權交易為主,目前已設立8大區域性交易市場。2020年,全國成交4340萬噸CO2當量,成交額首度突破12.67億。6月底前,上海將成立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一步推動碳交易市場發展。2)減排項目交易體系CCER以自願性為主,亦在碳交易市場進行。

綠色保險與綠色基金在碳支持上作用凸顯。1)保險機構資負端共同發力,助力綠色產業發展。負債端上,持續創新綠色險種,初步建立服務體系;資產端上,或直接參與綠色項目建設,或採取投資綠色債券等間接方式。2)綠色基金以資本投入支持節能減排事業。備案數量上長期較快增長,投資領域以生態環保和新能源領域為主。ESG投資理念興起,機構投資者投資熱情高漲。

展望未來,以銀行、證券、保險為核心的金融機構應該發揮自身優勢,提升服務範圍和深度,更好助力國家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的目標。首先,加大對低碳綠色創新產業融資需求的支持力度,加速相關技術創新進程;其次,積極發揮資管和保險作用,讓資本市場資源更有效地像綠色產業傾斜,並且提升各行各業與環境相關的風險管理能力,切實助力實體經濟低碳轉型;最後,從金融基礎設施角度,對碳交易市場建立與運行提供系統支持,引導合理碳價,推動市場平穩運行。


1. 綠色金融體系逐步建立,碳金融服務蓬勃發展


1.1. 綠色金融體系:特殊的金融服務和制度安排

根據國家七部委2016年8月出台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綠色金融不僅是一種特殊的金融服務,也是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和體系構建。從服務的領域上看,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從形式和制度上看,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雖然有不同的政策和工具,一是提高(降低)綠色(污染)項目的產出價格;二是降低(提高)綠色項目的投資成本(收益);三是提升企業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從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主要目標上看,主要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有助於加快我國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支持生態文明建設,也有利於促進環保、新能源、節能等領域的技術進步,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提升經濟增長潛力。

1.2. 綠色金融支持政策不斷出台,加快經濟轉型步伐

我國綠色金融制度體系的建設主要分為3個階段:

1)在政策框架的初步建立期(2004-2015),政府部門開始採取跨部門合作的方式,將環保產業政策與金融政策相結合,並探索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多元綠色金融服務方式。

2)在構建綠色金融體系時期(2016-2020),以央行牽頭印發的《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為標誌,我國開始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在多方共同推動下,我國成為全球首個建立比較完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

3)2020年9月,我國提出碳達峯、碳中和的“30·60”目標,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建設邁入新的歷史時期。在明確的戰略部署下,央行等部門繼續推動金融體系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目前,我國已建立一套比較完備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積極構建包括綠色金融標準、環境信息披露、政策激勵機制、產品創新體系、國際合作在內的綠色金融五大支柱。

在綠色金融標準方面,我國正加快構建“國內統一、國際接軌”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提出要建立綠色產品標準體系;2017年央行等六部委將綠色金融標準化確定為金融業標準化的重要內容;2018年,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綠金融標準工作組成立。目前,多項綠色金融標準制定取得重大進展,部分綠色金融標準(草案)已在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中歐綠色金融標準對照研究工作也即將完成。

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環保部、證監會以及央行等多個部門都推出了針對綠色金融的環境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環境保護部與證監會簽署《關於共同開展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協議》,共同推動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強制性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同年12月,證監會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要求重點排污企業強制披露環境管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並鼓勵其他企業主動披露環境信息。2018年,央行發佈《關於加強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同步發佈《綠色金融債券存續期信息披露規範》及信息披露報吿模板,進一步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

在政策激勵機制上,監管部門積極運用內外部激勵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助力綠色金融。以綠色信貸為例,監管部門通過三個方面的措施來激勵金融機構參與:1)通過綠色專項再貸款等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負債成本,引導其服務政策支持行業;2)利用考核評價機制。早在2017年,央行已將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業績納入MPA考核;3)加強外部激勵。央行將綠色信貸納入貨幣政策擔保品的範圍,提高綠色產品利用效率。

在產品創新體系上,監管部門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新產品,更好服務綠色產業的投融資需求。目前我國已經具備了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多種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但供需結構不匹配的問題仍亟待解決,中央部門以及地方政府也在大力推動金融機構豐富綠色金融產品供給,積極主動滿足實體經濟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的需求。

在國際合作方面,我國不斷加強與各國和國際組織的合作,推動綠色金融的全球化發展。2016年,在我國倡議下,G20峯會(杭州)首次將“綠色金融”納入議題;2017年,中、英、法等8國央行和監管機構聯合發起成立“央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推動央行和監管機構間綠色金融合作,目前已吸收90家成員;2018年,“發展以綠色金融為核心內容的可持續金融”寫入《G20布宜諾斯艾利斯峯會公報》。未來,我國將繼續在G20、NGFS、“一帶一路”等多邊框架和中歐、中英等雙邊框架下深化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1.3. 碳金融服務在綠色金融體系中起到最核心作用

碳金融是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碳金融服務是指以交易二氧化碳等温室氣體排放許可和碳減排量等一系列交易/投資/支持類金融活動,圍繞碳排放企業的交易、風控、投資、融資需求再細分為碳交易、碳融資和碳支持三大類業務模式。碳交易主要是以碳排放許可配額和碳減排量為標的的現貨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碳融資的外在體現形式包括碳質押、碳回購、碳託管、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碳支持則以碳指數、碳保險和其他金融工具為代表,為碳金融市場正常運作提供支持。

目前我國碳金融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監管部門除了監督金融機構和服務中介機構外,負責向排放企業分配碳排放許可額度、審批減排項目;金融機構在投融資、交易和風控領域起到核心作用;不同中介服務機構依託專業能力和資質在不同環節提供服務。


2. 碳融資:主要集中於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


2.1. 綠色信貸增速快於貸款總額,投放力度持續加大

綠色信貸是我國綠色金融體系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主要產品主要由三大類型組成,分別為:面向綠色項目的擔保類信貸產品,排碳排污額度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型信貸產品以及未來收益權型信貸產品。

其中,目前市場主要產品為面向綠色項目的擔保類信貸產品,其包括投向低碳環保、資源循環利用、節能減排、創新材料、清潔能源以及綠色建築等項目的信貸。此類產品可以理解為綠色項目通過第三方保證擔保而實現融資需求的產品,其中貸款流程可以不同於傳統貸款流程,包括:特殊優惠利率,取消抵押物等。

第二類信貸產品為排碳排污額度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型信貸,包括碳配額、碳排放權、排污權等額度的質押融資,國際碳(CDM)項目融資,節能減排技改項目融資。綠色項目在此類產品在貸款流程中,只以各類排碳排污權、減排額度作為質押擔保實現融資需求,是綠色信貸創新性的着重體現。

最後一類產品為收益權型信貸產品,包括合同能源管理保管融資和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質押融資。其按照未來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將綠色項目的未來收益作為貸款的還款來源,無需提供其他抵押物,結合靈活化擔保方式或無需其他保證擔保,尤其適合無大量固定資產的低碳節能新型企業實現融資需求。此類產品是綠色信貸創新性的又一體現。

現階段綠色信貸業務主要為各類綠色項目擔保型信貸產品以及排碳排污額度金融衍生品型信貸產品,但各銀行都相繼推出特色信貸產品以完善綠色信貸體系。總體而言,銀行業綠色信貸業務已經基本覆蓋了低碳經濟、循環經濟以及生態經濟三大領域。

綠色信貸餘額從2013年6月末的4.85萬億(老口徑)迅速增長,截至2021年3月突破13萬億(新口徑)大關。從增速看,自2019年以來,綠色信貸餘額同比增速基本保持高於貸款總額增速的水平,尤其是2021年以來增速環比顯著上行,説明銀行綠色信貸投放力度持續加大。

因此,綠色信貸佔貸款總額的比重除了在2020年一季度受疫情影響略有下降外,其他季度一直處於提升狀態,最終從2018年末的6.5%提升至2021年3月末的7.2%。需要注意的是,這一佔比的絕對值仍然偏低,綠色信貸佔比在未來仍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間。

2.1.1. 投向多元化,交運物流為主到多行業並重

從投向行業的結構看,綠色信貸經歷了由交運物流業為主,到多種行業並重的過程。在2018年,綠色信貸主要投向行業為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佔比一度達到40%,另外一個主要投向行業為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業,其佔比也高達30%,其他行業則組成剩下的30%。但隨着綠色金融體系的不斷髮展以及政策的不斷支持健全,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和電力、熱力、燃氣、水生產和供應業的市場佔比之和在不斷下降,其他行業佔比在不斷增加,由最初的25%上升至40%,説明我國綠色信貸的投向愈發多元化。

2.1.2. 國有銀行參與最積極,其他銀行投放力度待提升

主要上市銀行2020年報及社會責任報吿披露了綠色信貸規模,14家上市銀行綠色信貸規模進一步提升。從規模上看,前五名是: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與中國銀行。從增速上看,華夏銀行與民生銀行綠色信貸規模增速表現亮眼,分別為51%、63%,其餘銀行都保持了10%-30%的增速。總體來看,頭部銀行均保持了較大的綠色信貸投放力度。

從市佔率上看,綠色信貸規模前五的銀行市場份額合計為56%,其餘9家銀行市場份額總和僅為12%,這説明綠色信貸市場主要仍是頭部大行參與較為積極,其它銀行有較大提升空間。

2.1.3. 交易所審核登記成為碳配額質押融資重要環節

2021年5月6日,交通銀行、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以及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3方共同完成了長三角地區首筆碳配額質押融資。交通銀行為出資方,上海環境能源交易作為登記方,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為融資方。

其中,與傳統融資過程不同的是,申能碳科技科技有限公司作為融資方提供了碳配額作為創新性抵押物。碳配額質押具體是指碳排放權的質押,控排企業將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額度剩餘部分作為抵押品實現融資需求。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作為第三方,參與辦理碳配額的審核與交易登記,既從制度上確保了出資方與融資方的合法權利,也進一步推進了綠色信貸體系的構建。

2.1.4. 政府擔保對綠色信貸起到關鍵推動作用

貴州貴安新區富士康(貴州)第四代綠色產業園二期由貴州貴安電子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承建。該工業園項目結合地形和景觀條件,利用風能、日照以及建築角度合理化等設計降低建築能耗。因在建工程不能辦理相關抵押手續,項目面臨融資困難問題。但經過貴安綜合保税區有限公司為貴安電子信息產業投資公司保證擔保,農業銀行開出綠色通道,只經過一個月的評估、審批和落地投放,就發放了3億元的固定資產貸款。

農業銀行在此項目中採取了創新性信貸流程:先投放資金,待項目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時,在辦理相關抵押手續,置換擔保保證。同時,農業銀行鍼對綠色項目特別提供優惠政策,該項目的執行利率低於貴安電子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農業銀行創新性的綠色信貸流程解決了綠色建築項目可能面臨的融資難問題,進一步實現了綠色信貸的創新。

深圳市政府於2019年發文表示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構建完整綠色金融體系,推動深圳市經濟向綠色化轉型。文件主要介紹了綠色信貸的創新方式、綠色產業的發展方式、綠色保險的發展方式以及環境權益交易市場的發展方式等。

其中,特別提到了政府針對綠色信貸相關業務的政策支持。首先,對合作銀行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庫內綠色低碳企業發放信貸的情況下,如果企業違約,單筆最高給予合作銀行實際貸款本金的50%作為補貼,以及對融資綠色企業按照實際利息的50%作為貼息。其次,對擔保機構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庫內低碳企業提供保證擔保的情況下,按照實際擔保費的50%給予融資擔保補貼,若企業發生違約,則單筆最高按照擔保機構承擔的代償金額的50%提供補償,同時給予融資綠色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50%為企業貼息。

2.2. 綠色債券方興未艾,規模位居世界前列綠色債券是我國綠色金融的第二大載體,規模僅次於綠色信貸。2016年1月,浦發銀行發行境內首單綠色金融債券,標誌着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正式起步。此後,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蓬勃發展,每年發行額保持在2000億元以上,2019年更是突破2900億元。截至5月31日,我國累計發行綠色債券1.3萬億元,存續規模超過1萬億。

我國綠色債券發行規模位居世界前列。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統計,我國符合其國際標準的綠色債券發行規模在2016-2020年均位於世界前列,其中2016年排名第一。2020年排名第4,下滑的原因或與國內重心轉向抗疫方面有關。累計發行規模上,據央行披露,截至2020年末,我國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

2.2.1. 品類逐漸豐富,“碳中和債”順勢興起

綠色債券種類日趨多元,實體企業主動性提升。綠色債券可以劃分為綠色金融債、綠色公司債、綠色企業債、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ABS等。在綠色債券發展初期,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發行主體的綠色金融債佔據主導地位,通過轉貸方式對綠色產業提供支持,2016-2018年分別佔發行總額的75%、60%、58%;隨着政策完善以及實體企業認知程度提升,以實體企業等為發行主體的綠色公司債、企業債、債務融資工具等佔比迅速提升,而2021年新發行中綠色金融債佔比僅為5%。從存量上來看,截至5月31日,綠色金融債佔比最高為33%,綠色公司債、企業債則次之,分別為21%、17%。

“碳中和債”應運而生,規模快速擴張。在“30·60”目標提出的大背景下,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創新推出“碳中和債”。“碳中和債”目前包括碳中和債務融資工具和碳中和公司債,與傳統綠色債券相比,其特點在於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具有碳減排效益的綠色項目。我國首批6只“碳中和債”於2021年2月發行,合計規模64億,預計每年可減排二氧化碳約4165萬噸。截至5月31日,市場已發行“碳中和債”91只,合計規模已達1065億。預計在政策支持下,“碳中和債”規模將持續擴張。

2.2.2. 監管日趨完善,支持綠色債券發展

我國綠色債券相關政策不斷完善,引導其規範發展。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首次提出研究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並鼓勵對綠色信貸資產實行證券化。隨後,各債券市場監管部門相繼發佈政策,支持綠色債券規範化發展。至2017年,交易商協會發布《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對非金融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亦作出明確規定,綠色債券市場政策的全覆蓋實現。政策的完善對綠色債券的發行提供了有效支持,推動了綠色產業的發展。

綠色債券認定標準逐漸統一,與國際接軌程度提升。此前,綠色債券有兩套認定體系,在支持項目分類上有所差異,一是綠色企業債根據發改委《綠色債券發行指引》進行發行管理,二是綠色金融債、公司債、債務融資工具、ABS等根據央行下轄的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進行發行管理。2021年4月,央行、發改委、證監會印發《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1年版)》,自7月1日起施行,將支持項目的範圍進行統一,並逐步實現國內與國際通行標準和規範的趨同。這為綠色債券的發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有利於綠色債券的進一步發展。

2.2.3. 綠色債券市場參與方類型多元化

綠色債券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包括監管部門、投/融資方、服務機構等。1)監管部門對綠色債券進行分類監管,比如綠色企業債的發行、管理由發改委進行規範指引;2)投資方則以商業銀行為主,證券公司、保險機構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也參與其中;3)融資方為存在綠色項目融資需求的各類企業,其募集資金多用於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建築及水資源等領域;4)服務機構主要包括評級、諮詢、評估機構等,其中我國目前對綠色債券的評估認證處於鼓勵階段,並非強制要求。

2021年2月9日,首批碳中和債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發行人為南方電網、三峽集團、華能國際、國家電投集團、四川機場集團、雅礱江水電等6家企業。首批碳中和債均為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子品種,由交易商協會貼標“碳中和債”來進行標識,主要特點如下:

1)募集資金專項用於清潔能源、清潔交通、綠色建築等低碳減排領域。募投項目需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且聚焦於碳減排領域,主要包括:一是清潔能源類項目,包括光伏、風電及水電等項目;二是清潔交通類項目,主要為電氣化的軌道交通類項目;三是低碳改造類項目,主要包括綠色建築等項目。

2)需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認證報吿,對二氧化碳減排等環境效益進行定量測算。按照“可計算、可核查,可檢驗”的原則,碳中和債發行企業均聘請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認證報吿。報吿重點對綠色項目碳排放、碳足跡等環境效益進行定量測算和披露,顯著標識募投項目碳減排、碳中和效果,提升碳中和債的公信度,並接受社會核查檢驗。

3)碳中和債需每半年披露碳減排效益相關情況。碳中和債發行人需承諾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之前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低碳產業項目進展情況以及定量的碳減排等環境效益相關內容,強化存續期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同時,鼓勵發行人披露企業整體的碳減排計劃、碳中和路線圖以及減碳手段和監督機制等內容,進一步擴大碳中和環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覆蓋面。


3. 碳交易:碳排放權和減排項目交易體系不斷完善


2020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發改委、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佈《關於促進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逐步擴大碳排放權交易主體範圍,適時增加符合交易規則的投資機構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可以初步劃分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和減排項目交易體系構成。

3.1. 碳排放權交易地方先行,全國交易市場成立在即

碳排放交易,是指運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重要機制,允許企業在碳排放交易規定的排放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這些減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業內部以及國內外的能源。企業間交易的碳排放配額,指重點排放單位產生的温室氣體排放限額,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憑證和載體,是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所得,可用於交易和控排企業温室氣體排放量抵扣的指標。1個單位配額代表持有的控排企業被允許向大氣中排放1tCO₂e的温室氣體的權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標的物。

對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控排企業,配額交易屬於強制交易,在生態環境部確定的國家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的基礎上,由地方生態環境局分配給控排企業一定碳排放額度。碳排放配額應當在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我國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均建立了區域性交易市場。從目前的試點結果上看,2020年廣東碳市場成交量居於試點碳市場首位,2020全年成交約1948.86萬噸碳配額,是試點市場中唯一交易量破1500萬噸的碳市場。

從我國2014-2020年碳交易市場成交量情況來,成交量整體呈現先增後減再增的波動趨勢,2017年我國碳交易成交量最大,為4900.3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2020年全年,我國碳交易市場完成成交量4340.09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同比增長40.85%。而從我國碳交易市場的成交金額變化情況來看,2014-2020年我國碳交易市場成交額整體呈現平穩增長趨勢,僅在2017、2018兩年有小幅度減少。2020年我國碳交易市場成交額達到了12.6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了33.49%,創下市場成交額新高。

近期全國碳交易市場的上線值得關注,根據國家整體安排。2021年6月底前即將上線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主要包括兩個部分,其中的交易中心將落地上海,而碳配額登記系統將設在湖北武漢。隨着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形成,以及發電企業的參與,未來可能將出現全國與地方兩種碳交易價格,因為目前全國碳交易市場與地方碳交易市場都是獨立的交易市場,價格之間沒有聯動機制。然而,全國市場的價格可能會影響地方區域市場的價格,使得價格波動出現更強關聯性。

3.2. 減排項目交易體系CCER以自願性為主

根據中國碳交易網信息顯示,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在2012年國家發改委頒佈的《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温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指導下建立的,通過自願減排獲得經核證的減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的抵消機制。有減排意願的企業對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温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温室氣體減排量。

CCER主要涉及風電、光伏、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企業(水電、核電企業不參與),所涉企業可能並未納入碳交易市場。但是通過開展減排項目,並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可再生能源企業可以依靠項目取得一定的CCER,並在碳交易市場上交易。

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規定,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用於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整體的減排項目實施流程上需要經歷多個階段,首先項目由項目業主及諮詢機構發起設計項目書,再交由審定機構審定後在發改委備案註冊,等到項目落地後進行檢測及核證,最後經發改委簽發減排量,用以抵消碳排放額。


4. 碳支持:綠色保險和基金作用凸顯


4.1. 綠色保險資產負債兩端共同發力

在保險公司的資產端,保險機構作為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將資金投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源循環利用、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等領域,在運用資金的同時提高生態環境效益。保險資金一方面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私募股權基金、產業基金、綠色信託、綠色PPP等形式,直接參與能源、環保、水務、防污防治等領域的綠色項目投資建設;另一方面,保險資金通過間接投資方式,特別是投資綠色債券,參與綠色金融試驗區等綠色金融建設,進一步支持綠色金融發展。金融時報《綠色保險如何服務好新發展格局》報道顯示,截至2020年9月底,保險資金實體投資項目中涉及綠色產業的債權投資計劃規模達9646.65億元,保險資金以股權投資計劃形式進行綠色投資的規模達14億元,全部直接投向環保企業股權。

在保險的負債端,保險機構開發多樣化的綠色險種,填補因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所造成的損失、降低人身財產安全風險和健康風險。近年來,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在綠色生態、綠色出行和綠色農業等諸多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針對綠色出行推出從保險產品、保障範圍、細分市場、車後市場等整個鏈條的普惠平台生態新型保險產品;一些科技型企業與險企合作,利用科技手段,助力綠色出行和綠色保險。

4.1.1. 綠色保險產品種類持續創新,服務體系初步建立

在近年來,地方綠色保險發展的基本需求與保險業內部的可持續發展形成雙重驅動力,共同促進了綠色保險產品種類的多元化和創新發展,綠色保險種類覆蓋範圍不斷延伸,涉及農林業、畜牧業、綠色建築、消費等各個方面,推動社會經濟綠色轉型的作用更為突出。

中國綠色保險產品種類持續創新的另一大特點是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不同省市因地制宜,開發設計出了當地特色保險種類,對於當地經濟穩健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例如江蘇省在農業大災保險、環責險、森林保險等常規綠色保險種類的基礎上,還開發出了多種氣象指數險,包括大閘蟹氣温指數、魚蝦氣象指數、桃梨氣象指數、池塘水產氣象指數保險等;新疆開發出了棉花低温氣象指數保險;青海開發出了藏系羊牛降雪量指數保險;上海和其他一些蔬菜進口規模較大的省市則開發出了蔬菜價格指數保險等。

目前國內以人保為代表,初步建立了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體系。人保將綠色保險劃分為三大板塊,分別是綠色保險產品、綠色保險服務和保險資金綠色運用。

在以上三類綠色保險板塊中,綠色保險服務在主動管理、降低風險上發揮的作用更為直接。經營該項服務的主體可以是保險公司,也可以是第三方機構,作用是提高投保主體的風險管理能力。在我國,企業環境污染風險管理服務和病死禽畜無害化處理聯動是相對成熟的綠色保險服務種類。前者通過提供環境風險現場勘察與評估、出具風險評估報吿、提出相關安全建議和進行環境風險防範培訓等手段,推動企業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後者將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置條件,有利於降低對應的理賠風險。

4.1.2.  監管政策對於險種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目前監管政策的影響對於綠色保險險種和產品的發展起到關鍵性作用,如果沒有政策支持和推動,綠色保險理念很難落地。以綠色保險中最具代表的環責險為例,起初在“鼓勵自願投保”的推進方式下,發展十分緩慢,而後各地在試點摸索中,投保方式逐步走向強制保險和自願保險相結合的模式,即要求高風險企業強制投保。在投保領域上,船舶油污保險、石油氣污染保險、危險化學品內河運輸污染保險都屬於強制保險的範疇,其餘一般企業自願投保。

目前可以看到隨着國家層面持續出台相關政策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積極響應的背景下,近些年中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有了較大發展,風險保障規模逐年遞增,保險機構與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逐漸增強。特別對於企業而言,對於瞭解利用綠色金融工具防範風險、提高自身高質量發展水平的主動性進一步提高。未來環責險發展將持續受益於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有關節能減排、污染治理的風險保障需求,以及新興綠色產業的風險防範需求,整體保障規模有望進一步提高。

4.2. 綠色基金長期增速較快,對機構投資者吸引力逐漸增強

綠色基金是指專門針對節能減排戰略,低碳經濟發展,環境優化改造項目而建立的專項投資基金,其目的旨在通過資本投入促進節能減排事業發展。根據《中國綠色金融報吿(2020)》調查結果顯示,2018年以前中國綠色基金總體增速較快。截至2018年底,全國已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綠色基金共704只,與2010年相比增長117倍,年均增長率達181%。

但到2019年,綠色基金設立和運行受到資管新規影響,發展態勢放緩。私募股權市場整體監管趨嚴,行業准入門檻提高,導致基金成立難度加大,特別是資管新規對私募基金交易結構去通道、嵌套、分級期限匹配等方面的嚴格限制,傳統綠色基金結構設計合規性風險顯著升高,面臨提前清算風險。2019年全國新增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綠色基金共有77只,同比下降44%。

4.2.1. 投資類型多樣,新成立綠色基金以股權投資為主

中國綠色基金投資類型包括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證券投資、企業併購以及其他混合類型等,綠色基金中股權投資基金佔多數,並且佔比穩重有升。截止到2018年底,綠色基金中股權投資基金佔比達到65%。在2019年新成立備案的綠色基金中,股權投資佔比達到75%;創業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分別佔新成立綠色基金的20%、5%。

4.2.2. 投資領域以生態環保和新能源領域為主

長期以來,綠色基金的投資領域為生態環保與新能源產業,截至2018年底,相關綠色基金佔比分別達49%、40%,共佔綠色基金總數的近九成。到了,2019年新成立備案的綠色基金投資領域仍然集中在新能源與生態環保產業,佔比分為51%、45%,整體佔比進一步上升。

4.2.3. 綠色基金髮起設立多種模式並存

我們國家的綠色基金髮起設立主要有四種模式,分別是政府引導的綠色基金、央企牽頭的綠色基金、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起的綠色基金以及PPP形式的綠色基金。

政府引導的綠色基金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在中央層面,2020年7月,我國首個國家級綠色投資基金成立,首期募集885億元。國家綠色發展基金經過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同發起成立。該基金旨在採用市場化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帶頭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生態修復和國土空間綠化、能源資源節約利用、綠色交通和清潔能源等領域。

到了地方層面,在中央相關政策引導下,以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為代表的地方政府出台一系列配套落地政策,支持設立綠色政府引導基金,推動區域經濟綠色低碳發展。以浙江湖州為例,2020年4月設立總規模500億元的綠色產業基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謀求進一步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央企牽頭設立的綠色基金更側重關於將生態發展和經濟收益相結合,其在佈局綠色新興產業、整合產業資源的同時,也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有助於其提升社會聲譽。另外,央企旗下通常擁有上市公司平台,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的退出渠道更為通暢。2020年4月,光大控股發起“光大一帶一路綠色股權基金”,目標規模200億元,首期100億元人民幣,主要投向為綠色環境、綠色能源、綠色指導和綠色生活四個領域。對於金融機構和企業聯合成立綠色基金來説,一方面能夠藉助金融機構的資源整合、資本市場融資等專業優勢,另一方面能夠受益於上市公司在行業內的資源和專業優勢,這種相結合的基金運作商業模式逐漸受到投資者青睞。

同樣在一系列支持政策下,PPP模式的綠色基金數量和投資規模不斷增加,目前污水處理、垃圾焚燒、生態修復項目因為市場化程度較高、現金流穩定、操作相對成熟等特點,在實踐過程中成為被各地方PPP綠色基金推行的重點領域。然而,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部分項目風險完全被社會資本無償承擔,有的被迫由政府來完全兜底,並且在整體上對社會資本的吸引能力較低。一方面是因為對項目方案科學有效性的評價體系不成熟、“綠色”標準不清晰,另一方面也因為約束和保障機制不完善,政府換屆、政策變化等因素導致社會資本缺乏安全感,導致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較差。

4.2.4. ESG成為機構投資者主要方向

“ESG”代表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採取ESG投資策略的投資人會對二級市場上市企業的這三項標準進行分析,並基於分析結果選擇表現較好的企業的股票。將ESG分析與傳統的財務分析技術結合在一起的投資被稱為ESG投資,因為ESG分析可以非常有效的幫助規避投資風險,因此越來越多的投資決策者開始重視ESG分析。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研究報吿》和《綠色投資指引(試行)》,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等資管機構開始落地ESG投資理念。ESG投資實踐從研究、流程、盡職調查、指標體系、數據庫建設再到信息披露,每一環節難度和複雜程度都相應增加,但已經有眾多機構成立了ESG基金,整體數量不斷增長。

《ESG與綠色投資調查問卷(2019)》結果顯示,在參與調查的公募和私募機構中,有47%的公募和13%的私募十分關注ESG投資,並且已經在ESG或綠色投資方面開展了相關實踐。以嘉實基金為例,其在2021年攜手數據供應商WIND推出七隻可持續ESG系列指數,這些指數是在可持續投資領域推出的最新投資工具和指數產品。該系列的評分體系自上而下由3個一級指標(E, S, G) 、8個二級指標、23個三級指標構

成,運用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和自然語言處理等大數據處理技術發掘中國市場的有效ESG投資信號。評估方法論也具備中國本土特色。

機構投資者踴躍參與ESG相關投資主要是認為了獲取超額收益以及降低投資風險,目前統計數據也能夠證實ESG投資的確可能帶來超額回報。2020年期間,注重ESG表現和非財務價值管理的企業為機構投資者帶來超額收益。ESG股票在歐洲、美國和亞洲的表現分別比普通股票要高出20%、46%和77%,據GSIA報吿,截至2020年11月,ESG資產規模達到31萬億美元,佔全球資產管理規模的30%。


5. 金融機構未來應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


展望未來,以銀行、證券、保險為核心的金融機構應該發揮自身優勢、提升服務範圍和深度,進一步更好助力國家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的目標。在具體舉措上,首先加大對低碳綠色創新產業融資需求的支持力度,加速相關技術創新進程;其次積極發揮資管和保險作用,讓資本市場資源更有效地向綠色產業傾斜,並且提升各行各業與環境相關的風險管理能力,切實助力實體經濟低碳轉型;最後從金融基礎設施角度,對碳交易市場建立與運行提供系統支持,引導合理碳價,推動市場平穩運行。

5.1. 銀行業發展多元增信措施,直接推動經濟綠色化轉型

5.1.1. 發展綠色信貸多元增信措施以及差異化授信管理

目前,我國銀行業綠色信貸餘額逐年穩定提升,但各銀行間差異較大,除市場份額佔比靠前的5家銀行,其餘銀行綠色信貸餘額還有待提升。根據案例表明,大部分綠色信貸項目多數時候面臨融資風險高、投入大、期限錯配等融資困難問題。所以,銀行業應進一步加大綠色信貸投入與支持,持續降低綠色項目融資成本以推進綠色項目發展,發展多元化、差異化增信授信措施為綠色項目提供高便利與高優先級,具體措施包括引入其他金融機構保證擔保以及與政府密切合作等。同時,對於兩高一剩行業(鋼鐵,有色金屬,建材,煤化工等),銀行業應繼續進行限額,差異化授信管理,以助力構建綠色信貸體系以及經濟綠色化轉型。

5.1.2. 積極研究開發綠色金融產品

積極推進綠色信貸產品創新是我國銀行業完善綠色信貸體系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由於我國綠色信貸仍以自願性、指導性政策為主,綠色信貸產品的研發與優化決策權還停留在各銀行管理層手中。但隨着我國與國際社會愈發重視綠色金融這個新市場,為了迎合我國環境保護以及社會責任的管理理念以及在我國在未來國際綠色金融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銀行業加快綠色信貸產品的研發與優化顯得尤為重要。其中,銀行業可以為特定低碳環保行業,提供特殊優惠利率貸款業務。或者,在綠色項目融資項目中,研發出創新型信貸模式,包括:去除抵押物融資模式,提供個性化、定製化抵押品融資模式,引入第三方機構的增信措施後融資模式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分擔業務型融資模式。其次,銀行業可以面向廣大個人客户推廣綠色信貸業務。通過挑選收益較高的低碳環保項目,各銀行可將其打造成區域性綠色金融概念理財業務,從而引入更多資金以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最後,銀行業可以推出關於環境保護相關的創新金融產品,可以將環保企業減排的污染物量化評估進而推出標準化、可交易化的金融產品向排放污染物超標的國家或地區出售,銀行可在此過程中可作為全程金融服務商。

5.1.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設立綠色信貸業務專業小組

目前由於我國銀行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信息直通手段的缺失,導致銀行業在處理綠色信貸項目時,沒有統一的綠色信貸業務相關標準,如環境數據信息標準、環境效益計算標準以及綠色項目、產品的認定等。而缺乏相關環境信息處理統一標準會導致相關結果有效性差以及時效性不統一;沒有相關綠色金融項目、產品的統一認定標準會導致不同銀行或金融機構間的金融項目、產品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問題均嚴重阻礙綠色信貸體系的完善。所以,銀行業應該創建與政府環保部門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強與政府環保部門的環境信息溝通與資源共享,以提高對綠色信貸業務的處理效率與準確性,降低銀行在綠色信貸項目中的風險。同時,為了支持綠色信貸體系的完善,銀行業也應該提高自主的綠色項目信息評判、披露能力,培養綠色信貸專業人才,進一步設立綠色信貸專門小組或環境與社會發展小組,必要時,介入相關綠色項目將項目評判、審查並具體落實。各銀行應着眼於長期可持續發展與國際標準化經營,通過國內各銀行、金融機構間的交流合作機會或是國內國際金融機構間的交流合作機會,加速構建完整的綠色信貸體系,真正把綠色信貸理念植入銀行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安排,而不是為了滿足監管政策要求,把綠色信貸工作停留在表面。

5.2. 證券業發揮資本市場中介優勢,助力碳金融發展全面提速

5.2.1. 開發碳金融產品和服務,改善碳交易市場流動性

從目前碳市場的實際發展情況來看,整體市場的金融化程度總體偏低。雖然部分地區和金融機構陸續開發了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碳基金、跨境碳資產回購、碳排放權抵押質押融資等產品,但碳金融仍處於零星試點狀態,區域發展不均衡,缺乏系統完善的碳金融市場,不能滿足控排企業的碳資產管理需求。

面對目前的碳交易市場現狀,具有條件和資質可以在一二級市場上開展多種業務模式,滿足不同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一級市場上,重點排放單位內的地方民營公司和省級以下能源集團都會有配額年度清繳、定期核算的需求,券商可以幫助這些排放單位進行配額申報、初步核算等工作。同時,清潔能源類公司和能源項目投資方會有開發CCER項目、出售CCER資源的需求,而券商可以協同第三方機構,發揮資源優勢,從核算、申報、提供諮詢、設計項目文件、監測等各個環節協助綠色企業開發項目、發行CCER。券商自身也可以考慮直接購買CCER並轉售,並考慮作為承銷商發揮CCER交易撮合作用。

在二級市場上,無論是針對配額容易不足的重點排放單位,還是自己有低碳目標但沒有規定的企業,券商都可以分別幫助其完成配額目標和低碳目標。除了提供或者購買客户的碳配額或CCER資源,協助客户尋找交易對手,撮合二級市場的協議轉讓外,券商還可以輸出投研能力,提供交易策略,進一步增強碳交易市場流動性。地方民營公司和能源集團還會有進一步的融資和盤活企業資產的需求,券商還可以充分開展借碳回購交易和借碳交易等業務,在這些業務裏面,券商分別可以承擔逆回購方、企業委託方和配額借入方等角色。作為交易的逆回購方,券商可以為企業提供資金;作為控排企業的委託方,可以管理企業配額轉讓後所得的資金;作為配額借入方,與借出企業自行撮合並簽訂借碳合同,到期向借出企業返還約定受益以及約定配額。

5.2.2. 抓住碳中和債券發展機遇,增添資本市場新活力

在系列政策的引導和支持下,以及碳中和債券對發行人的正面形象宣傳效應下,未來一段時間內碳中和債券的發行量將大幅度擴容,券商應該進一步抓住發行窗口期的機會,服務更多產業客户的融資需求。

在發行碳中債券上,券商在碳中和公司債以外,還應該積極關注碳中和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機會。2021年2月,交易商協會、交易所相繼推出碳中和債券。交易商協會在推出碳中和債務融資工具時傳達了碳中和債券的相關標準要求,明確碳中和債務融資工具是綠色債券的一個種類,其最主要的特殊之處在於資金用途更加聚焦、對發行主體的碳減排環境效益要求更高。

5.2.3. 發力股權投資基金業務,拓展產業鏈上下游戰略佈局

具備綜合金融服務能力的券商還可以考慮為合作客户的碳中和產業基金提供募集、研究、退出、研究等綜合服務外,還可以考慮與產業客户和機構客户攜手設立碳中和基金,投資碳中和相關標的資產,拓展碳中和產業鏈上下游戰略佈局,共同為實現國家“碳達峯”、“碳中和”目標貢獻力量。

在共同合作的模式下,券商可以重點關注傳統能源電力、石油化工、金屬製造、建築工程、畜牧養殖、新能源、節能環保等產業客户以及相關產業投資機構的需求,並利用自身的直接投資平台、PE平台長期深耕環保、能源等新興重點產業領域的經驗投資碳中和相關產業鏈優質資產。

投資方式可以以投資子基金份額及直接投資的組合策略為主。在退出方式上,根據子基金屬性到期清算、份額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或者根據項目屬性通過到期清算、股權轉讓、首發上市、併購重組、股權回購等市場化方式實現退出。在管理團隊的構建上,應該由投行、法律、財務以及擬投資領域的行業專家共同組成,形成以產業研判為主幹,以法律、財務為兩翼的專業化管理團隊。管理人員的選拔應該注重實踐經驗,從而更好的地把握投資方向和管理重大投資風險。在資金的託管上面,可以制定券商自身進行託管,更好進行風險控制。

5.3. 保險業精準發力補短板,支持碳金融長期穩健發展

5.3.1. 全面提升綠色保險產品的市場化程度

保險公司應該充分把握綠色經濟轉型中產生的市場機遇,深入研究挖掘各類市場主體對綠色保險的實際需求,建立更能滿足客户需求的服務模式,進一步推動中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針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生態治理、節能減排等相關綠色產業在生產經營環節的風險保障需求,大型保險公司應該帶頭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推出氣候相關保險、生態和生物類保險、碳保險以及其他與綠色發展相關的產品,在“碳中和”的目標下,將保險的分散風險能力發揮到最大,助力市場各類主體充分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在深刻了解當前市場環境和被保險人的實質需求後,保險公司也應該在設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建立風險定價模型上下功夫,讓保險產品真正具備市場競爭力,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同時兼顧經濟效益。

5.3.2. 在內部建立專業的綠色保險業務體系和人才隊伍

保險公司公司應進一步從戰略高度發展綠色保險,建立健全相應的綠色保險發展管理機制。因為綠色保險屬於新興領域,對專業程度與技術水平的要求較高。從事綠色保險產品設計和開發人員不僅需要從初期險種創新與界定標準等維度上,能夠有效識別保險標的、保險關係以及保險利益,更要在對參保企業實行全面瞭解基礎上,合理完成費率釐定與風險評估等內容。綠色保險的展業人員作為承保企業的直接信息獲取對象,對於普及綠色保險知識,拓展市場認知度,提升機制運行效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內部設立專業的綠色保險部門和健全綠色保險專業人才培養機制不可或缺,未來保險公司可以在培訓中加入應對氣候變化情況的內容,並且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員工技能培養和考核、消費者教育和調研等日常經營的各個環節充分積累業務經驗,並完善相關制度和流程,為深入持續開展綠色保險業務提供堅實基礎。

5.3.3. 打造現代化風險管理體系,加強科技運用水平

根據《中國綠色金融研究報吿》的調研結果,目前制約綠色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缺少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以環境責任險為例,因為投保人多為高污染企業,賠付風險極高,又因為相關業務的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歷史數據不足、企業信息不透明等原因,導致保險機構風險評估系統不成熟、易失靈,為保險公司帶來巨大經濟風險,完善綠色保險風險管理體系是提升綠色保險規模的前置條件。再保險機制、第三方專業機構服務和保險科技有望幫助保險公司解決風險管理體系不完善的痛點。首先,保險公司可以加強與再保險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風險,降低自身事後賠償風險。其次,保險公司可以藉助第三方風險評估機構的專業能力,對承保企業的風險敞口有更深入瞭解,加強事前預防和事後監管的實效。最後,保險公司應該全方位加強科技應用,提升開展綠色保險業務的效率。目前保險科技的運用主要集中在險種制定階段,在風險管理、損害鑑定、線上理賠方面還有極大應用空間。例如在具體業務操作和流程上,可以考慮推廣遠程損害鑑定平台與無紙化線上理賠措施,縮短保險理賠的申請與審批週期,降低人力成本,對內部人員展業和承保企業投保發揮更大的激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