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指出,公司披露事件識別及處理程序過於簡單,及未與業務單位作有效溝通;向業務單位員工提供識別披露事件不相關、不完整指引;並未就合同審批程序設定適當授權水平;缺少正式文件以釐清監管委員會成員之職責及負責人空缺時之安排;業務單位層面並無合同總覽表以便進行監控活動;以及控股公司之財務部門並無實施持續監控活動。
公司表示,顧問機構建議管理層設立持續監控程序,以主動偵測潛在延誤披露事項,而董事會亦同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