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上海證券報,作者:徐蔚
IPO輔導環節正式迎來統一監管。
9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
《輔導監管規定》共27條,主要由輔導目的、輔導驗收內容、輔導驗收方式、輔導工作時點及時限、科技監管等方面內容組成。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指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驗收工作完成後超過12個月未申報的需要“返工”重新輔導。
驗收方式上,《輔導監管規定》明確指出: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閲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對於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的情形,《輔導監管規定》也予以明確:受限期間投行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輔導對象可以解除輔導協議。
《輔導監管規定》進一步壓實了中介機構責任。
對於輔導的目的,《輔導監管規定》指出,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同時明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在驗收方式上,明確驗收機構應當採取審閲輔導驗收材料、現場走訪輔導對象、約談有關人員、查閲公司資料、檢查或抽查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等方式進行輔導驗收。
這意味着,IPO項目的輔導驗收,要經過監管機構的現場走訪和檢查底稿。
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對開展輔導工作是否有影響?
《輔導監管規定》中明確,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被撤銷、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因其他原因被監管部門認定無法履行保薦職責期間,不得提交輔導驗收材料。此外,輔導對象可以在輔導協議中約定,在輔導機構保薦業務資格受限期間,輔導對象可以解除輔導協議。
此外,《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機構指定參與輔導工作的人員中,保薦代表人不得少於二人。證監會認為,該項要求對提高擬上市公司質量、更好實現輔導效果有重要意義。
輔導時限也是備受市場關注的環節。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於三個月;驗收機構輔導驗收工作用時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輔導機構補充、修改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對於輔導驗收內容,此次同樣給出了比較明確的範圍。具體包括:
輔導機構輔導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輔導對象對存在問題進行規範的情況;
輔導機構督促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掌握髮行上市、規範運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義務以及法律後果情況;
輔導機構引導輔導對象及其相關人員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掌握擬上市板塊的定位和相關監管要求情況。
輔導環節的電子化改革也是《輔導監管規定》的重要內容。
《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驗收機構應當利用輔導監管系統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實現輔導材料提交、輔導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電子化,並向社會公開輔導及輔導監管信息。
